四是垃圾协同处置将得到发展,如建设静脉产业园区等综合基地。
《飞腾硬件生态产品手册》将持续更新,欢迎更多的生态伙伴提供素材,加入飞腾生态圈。至此,飞腾已建成了从硬件、软件、行业解决方案三个层次全面赋能信创产业生态链建设的体系,将底层核心算力与新技术、新业态有机地结合起来,赋能飞腾开发者,帮助生态伙伴提高选型效率,为行业客户提供案例参考,打造全场景产业生态,实现信创产业快速落地应用。
我们将持续秉承开放、合作、共赢的生态体系发展策略,实现与生态伙伴的共同成长,赋能千行万业实现数字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发展。目前,基于飞腾的整机板卡已覆盖嵌入式、终端及服务器的全系列产品,也基本涵盖了全产品形态和行业应用。三轮驱动打造信创全场景产业生态随着我国信创产业不断发展,数字化转型正加速向行业融合,覆盖至千行百业的应用场景,如何统筹国产信息系统产业链各方面的力量,为各行业应用落地提供选型依据,建立良好的全场景产业生态成为关键同时,为了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设计和调试需求,飞腾建立了平台验证实验室、硬件生态合作实验室等平台,携手生态伙伴共同开展联合测试、联合认证、联合开发、联合攻关等工作,为信创产品设计提供标准化方法、以及强力技术保障。至此,飞腾已建成了从硬件、软件、行业解决方案三个层次全面赋能信创产业生态链建设的体系,将底层核心算力与新技术、新业态有机地结合起来,赋能飞腾开发者,帮助生态伙伴提高选型效率,为行业客户提供案例参考,打造全场景产业生态,实现信创产业快速落地应用。
为了助力行业客户、集成商突破选型瓶颈,2020 年 4 月,飞腾面向广大生态合作伙伴发出征集通知,筹备基于飞腾平台的硬件产品手册,为整机板卡客户提供可靠的选型方案,赋能信息系统转型发展进程。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生态建设,飞腾已建立了完善的硬件生态体系,与内存、硬盘、显卡、网卡等器件的 150 余家硬件生态伙伴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为信创产品设计提供了更多可能。第五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第十四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开展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各地的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结果应用。(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地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十条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本省绩效目标一并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七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第十七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第十六条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土壤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防治资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分配建议方案。第十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经评估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应按程序及时退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第十四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7月7日,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旨在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 政 部2021年6月2日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0〕10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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